浙江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有利于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有利于切实保证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有利于学校的稳定和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计〔2007〕121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根据我校生源情况确定评定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工作的组织
5.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学生处、计财处、团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为成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6.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党总支副书记(党总支委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为组长,分团委书记、辅导员老师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7.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书、寝室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在专业(或年级)辅导员的指导下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学生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8.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的标准
9.认定的标准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经济困难两档。
10.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列入农村五保户、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低保标准以上、低保标准150%及以下家庭、家庭经济一般的残疾学生、家庭可供生活费偏低或因突发事件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第四章 认定的程序
11.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如家庭经济状况经学院核定后无显著变化,可不再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但学生家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新填写,由学院重新认定:
(1)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不可抗力已消失或加重的;
(2)家庭成员学习或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
(3)因暂时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4)学院认为有必要重新认定的。
12.每学年开学一周内(新生在报到后两周内),认定评议小组要组织申请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
1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照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学生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14.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15.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学生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则做出调整。二年级及以上学生的认定工作一般要求在9月中旬完成,一年级新生的认定工作一般要求在入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1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管理
17.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学院实地走访学生家庭数量一般不少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5%。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8.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或发现学生有挥霍、消费不合理等现象,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19.学院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每月更新一次,于月底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及时建立、健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20.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